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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0914

 

目的

最低稅負制的目的是要讓所得很高,但因享受各項租稅減免,而完全免稅或稅負非常低的人,對國家財政有基本的貢獻。所以大多數已納稅且沒有享受租稅減免的納稅義務人,不會適用最低稅負。

 

案例一

Mary有中華民國護照,也有中華民國的戶籍和身分證,參加健保和國民年金,但長期旅居香港,在台居留一年未超過183天。

她受僱於一家香港公司,薪水加獎金一年有台幣100多萬元,另有投資港股獲利台幣300多萬元,而Mary在台灣僅有一些銀行利息收入。

請問:Mary是否要做5月份的結算申報?

回答:Mary有中華民國的戶籍而且生活重心在台灣(有台灣健保及國民年金),就是台灣稅務民,需於5月份做結算申報

而其所領取的香港薪資約台幣100多萬以及投資港股獲利約台幣300萬元,合計約台幣400多萬元,屬於海外所得,己超過台幣100萬,應納入最低稅賦計算。但因有免稅額台幣670萬元,故計算後仍無需申報及繳納最低稅賦。

 

案例二

Mary的朋友Linda同樣是台勞,但她的駐點在新加坡,受僱於新加坡公司,Linda的新加坡薪資所得也超過百萬元,她聽說台灣和新加坡簽有租稅協定可以有免稅。

請問:Linda是否要做5月份的結算申報?

回答:Linda有中華民國的戶籍而且生活重心在台灣(有台灣健保及國民年金),就是台灣稅務民,需於5月份做結算申報 (而租稅協定是以稅務居民居住國為有權課稅國為判斷原則。在此案例中,Linda己判定台灣稅務民,故台灣有權課Linda的稅)

而其所領取的新加坡薪資約台幣100多萬,屬於海外所得,己超過台幣100萬,應納入最低稅賦計算。但因有免稅額台幣670萬元,故計算後仍無需申報及繳納最低稅賦。

 

案例三

吳小姐具雙重國籍,在台灣有戶籍,參加全民健保。朋友告訴她說,只要持美國護照進出台灣,不要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入境,就不會留下居留的記錄,就不必申報最低稅負制

請問:這資訊對嗎?

回答:吳小姐在境內有戶籍而且生活重心在台灣(有台灣健保),就是台灣稅務,如果海外所得併入計算後的基本所得額超過台幣670萬元,就應該依規定申報,和她持何種護照出入境無關。

 

公式

A = [ 個人基本所得額(1) 免稅額(670/)  ] * 20%

B = [ 綜合所得淨額  * 5% ~ 40%

A > B , 需補繳 (A – B)

 

(1)

個人基本所得額 =

1. 綜合所得淨額   +

2.海外所得(SG & HK算海外, CHINA不算) (100/) (2)   +

3.私募基金之交易所得   +

4.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人受領之保險給付(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人) (3,330/)   +

5.申報綜所時,可減除的非現金捐贈扣除額(如:土地、納骨塔、股票等)   +

6.財政部公告新增,申報綜所時,可減除的所得額或扣除額

 

(2)

個人海外所得之項目或類別與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相同,也是分為10類,包括海外的 ()營利所得()執行業務所得()薪資所得()利息所得()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()自力耕作、漁、牧、林、礦所得()財產交易所得()競技、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()退職所得及()其他所得等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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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jean.hu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