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0731

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,企業聘請會計師前往外地查帳,其住宿費、行車旅費等費用,視為支付給會計師的報酬,企業不得列報扣抵銷項稅額。

稅務官員表示,近期有企業詢問,如因公司需求,聘請會計師前往外地查帳,所產生的住宿費用,是否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?官員說明,依稅法規定,公司支付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貨物或勞務,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。

官員進一步解釋說,稽徵實務上,常發現公司誤以為會計師查帳的住宿費、行車旅費、餐費等,可列報扣抵銷項稅額。事實上,這些費用應核屬給付該會計師事務所查帳酬金的一部份,依營業稅法規定,並非提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,因此不得列報扣抵銷項稅額。

來源: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243/3281191?from=udn-catelistnews_ch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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